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;聽取當事人
意見通知書送達公告
廖美濃(公民身份號碼44************3620):
申請人孟祥銀不服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分局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的惠陽公(淡水)行罰決字〔2026〕319361號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請求撤銷并責令重作,于2026年6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,本府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受理。經審查,你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十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,你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。
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,現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八十八條、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,依法向你公告送達《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》《聽取當事人意見通知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357號)。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,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(地址: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-1號惠陽區綜治中心一樓行政復議窗口,郵編:516211,電話:0752-3827216)領取《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》《聽取當事人意見通知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357號)。逾期未領取的,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
2026年7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