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公告
曾振玻(公民身份號碼44************2552):
申請人鄭文芳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分局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惠陽公(鎮隆)不罰決字〔2026〕316131號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》違法,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。經審查,本府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,后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三十日,并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263號)。
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,現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八十八條、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,依法向你公告送達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263號)。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,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(地址: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-2號惠陽區司法局一樓行政復議窗口,郵編:516211,電話:0752-3827216)領取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263號)。逾期未領取的,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
2026年8月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