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
送達公告
鄔金亮(公民身份號碼53************137X):
申請人蘇承燁不服被申請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分局于2026年5月8日作出的惠陽公(平潭)行罰決字〔2026〕318943號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,經審查,本府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。因情況復雜,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三十日。
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,現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八十八條、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,依法向你公告送達《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306號)。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,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(地址: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-1號惠陽區綜治中心一樓行政復議窗口,郵編:516211,電話:0752-3827216)領取《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》(惠陽府行復〔2026〕306號)。逾期未領取的,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
2026年8月4日
